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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兴国"的战略方针,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优势互补,集团公司设立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站名全称:"深圳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站"(以下简称"天健分站")。

第二条 天健分站的任务是通过公司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到我公司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解决公司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公司科技进步,为公司长远发展作技术及人才储备。

第三条 为确保天健分站正常、顺利运作,根据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天健分站在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天健集团的领导下及有关博士后工作站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天健分站的管理机构为"天健集团企业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由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博管办在集团公司总工室、人事部、科研所、办公室、保卫部、房产办等部门的协助下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博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博士后管理的决议和意见。

(二) 根据天健集团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向公司领导作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三) 制定和完善天健企业博士后管理规定,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四) 负责天健分站及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司内外有关部门关系。

(五) 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与有关上级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评审及立项;选择合作单位,并起草与合作单位、市博管办、博士后等之间的协议。

(六) 组建博士后研究项目科研小组,确定项目研究指导小组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指导负责人")、合作导师,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及选拔工作。

(七) 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八) 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业务和思想教育的组织管理,组织开题报告、中期报告、中期考核、期满出站前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的评审。

(九) 管理在站博士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以及职称评定。

(十) 组织在站博士后申请国家、省、市的有关科研资助金。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总工室
  指导博管办进行各项重大决策(如拟订博士后研究项目、博士后招收计划)。

(二) 人事部

受理博士后进、出站的手续,及在站期间的档案管理。
协助博士后解决其配偶借调所需办理的有关证明、工作安排和子女入学或入托等问题。
协助保卫部等部门办理博士后及其配偶、随迁子女的暂住户口等证件或有关事宜。
受理博士后出站时晋升高级职称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三)办公室
  负责博士后用车安排及其他事务协调处理。

(四) 科研所

助博管办搞好天健企业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试验、工作条件。
提供相关的技术及人员支持。
(五) 党办、团委
  负责处理党、团组织关系的迁入、迁出及组织发展工作。

(六) 工会
  负责加入会及工会活动等。

(七) 计生办
  负责计划生育及有关证件办理工作。

(八) 保卫部

负责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的暂住户口等有关证件的办理。
办理应由保卫部解决的其他问题。
(九) 工业管理服务公司
  负责解决博士后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十) 天健医院
  负责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的医疗工作。

(十一) 车队
  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提供用车服务。

(十二) 其他部门
  企业博士后属公司引进的高级人才,在站期间应视为公司正式员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博士后管理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确立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的选择应以密切结合企业生产实际,为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为原则,以攻克科研、设计和施工难题,掌握施工决窍,具有潜在推广价值为目标。公司近期拟提出的博士后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如下专业:地下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岩土工程、材料工程、结构工程、桥梁工程、土木工程测试技术、道路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由天健集团与合作单位会同有关专家协商提出,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由市博管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立项,其经费由公司专项基金提供。

第十条 博士后来公司一个月内,经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其研究项目,与相关合作导师商定其博士后研究课题、方向、内容,并报博管办及其他有关上级部门,如合作单位、全国博管办、市博管办等。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及进站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经博管办研究后提出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博士期间所学专业方向(参考第八条)与公司计划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相同或相近,在站期间能够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项目。

(二) 现已在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及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且没有正式到单位报到者(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在职人员除外)。

(三) 申请者必须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天健集团企业博士后研究申请书;
本人简历(含基本情况、学历、科研成果、论文等);
拟到站后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和工作计划。
上述申请材料应在博士毕业前三个月寄至天健集团企业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选拔

(一) 根据确定的研究项目,首先由该项目指导负责人等初步确定博士后人选(必要时可通过面试),由博管办组织有关人员(包括合作单位、公司人事部、总工室及有关专家等)对博士后申请者进行面试和考核,一般情况每年举行两次(12月、5月各一次)。

(二) 面试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基本素质、业务能力、专业理论基础、外语、计算机、实际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根据面试考核结果,择优选拔,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 同等条件下,属公司急需人才且出站后愿意留在公司工作的研究人员可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博士后的录用

(一) 合格的博士后人选需向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合作单位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单位审批意见(国家统招统分的应届毕业生由培养单位签署,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签署);
如为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二) 由博管办对候选人考核并体检,择优录取。

(三) 博管办将考核、录用意见及材料呈报市博管办审核,再由合作单位报全国博管办审批。

(四) 公司应与合作单位、被录用的博士后签署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

(一) 博士后录用后,全国博管办将开具录用证明给合作单位,博管办应及时将该证明转交市博管办,市博管办开进站介绍信到天健集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正式报到。

(二)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必须与天健分站、市博管办共同签订《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协议书》,明确三方责任、权利、义务。

(三) 人事部和保卫部帮助到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暂住户口等手续,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其配偶工作及子女上学(或入托)等事宜(参照第三十六条)。根据目前深圳市政策,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应落在合作单位所在地,如以后政策变化,可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项目研究指导小组负责人、合作导师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指导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其资格由博管办认可备案。合作导师由合作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聘任。

第十七条 项目指导负责人及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 帮助博士后熟悉环境,协助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配备必要的研究工作条件。

(二) 对博士后研究工作结果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给予科学的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博士后日常考核情况和薪酬调整意见。

(三) 每季度应向博管办等有关部门至少汇报一次指导博士后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进展、结果、存在问题、解决办法等)。

(四) 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中期考核、期满出站报告的评审。

第六章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博士后本人申请,经博管办同意,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主要在公司工作,如因研究等需要也可有一定时间在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单位工作(具体方式和时间长短由两单位商定),并就有关费用双方签定协议。

第二十条 进站后三个月内博士后须做正式开题报告,并在项目指导人帮助下组织研究小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力争成为该项目研究小组的主要骨干或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博管办配合人事部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并负责办理或协调与深圳市及上级相关部门工作。每工作半年,由博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并报市博管办。

第二十二条 由项目指导负责人,每季度交一份考评结果(书面)给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要遵守《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和《深圳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协议书》等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博管办、合作单位及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站期间,公司视博士后为公司正式员工,其也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各类政治、人事、集体活动(如政治学习、年终总结、外出旅游考察等),可跟随科研所活动,并按公司同类正式员工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为公司发展多作贡献,对表现突出的,公司可给予不同程度的物质、精神上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病等原因长期请假(连续超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作博士后工作的,经博管办、合作单位、市博管办等部门研究后,应劝其退站,同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其善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博管办同意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第七章 科研及管理经费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司专项研究基金,也可以来源于天健分站或博士后本人申请到的其他科研经费。博士后研究项目确定的同时,相应的科研经费也必须确定并及时到位,以确保博士后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博士后还可以依据有关政策申请国家及地方的各种科学基金,其使用办法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联合招收并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数,以每人每年贰万元的标准拨给合作单位作为博士后管理费。拨款时间为博士后进站后一个月内。与合作单位之间的其他经济、技术、成果等关系,需另签协议,如所签的协议与本细则有矛盾之处,以所签协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博管办日常管理经费、博士后科研经费(包含出差、参加学术交流等)等,依据公司财务制度,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由专项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到合作单位工作期间,有关费用的支付可按天健分站与合作单位签定的协议执行。因指导或考核博士后需要,合作导师或聘请的专家等来深圳的差旅费等属管理费,由公司专项基金支付。

第八章 博士后住房、工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及深圳市规定,公司应负责为每位博士后提供二居室住房一套,配有必要的家具,入内即可居住。根据公司当前情况,为博士后提供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二居室,并作必要的装修,配备的设施主要有家具、电话、灶具、热水器、空调、电视等,房租标准、房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等均按公司同类正式员工标准执行,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各类奖金、医疗、保险、生活福利待遇、出差报销补助、节假日、集体活动(如旅游、考察)等,均享受公司正式同类员工待遇。

第三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本人流动。

(一) 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则由人事部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办理深圳暂住户口。

(二) 博士后配偶为农村户口或无正式工作的,若本人要求工作,由人事部安排临时工作。

(三) 若配偶安排在本公司,其待遇及管理按公司同类聘用(或临时)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四) 若公司难以安排或因本人不愿随迁,公司应适当给予补助,其标准按每月800元计。

(五) 博士后子女随迁来深圳期间,由人事部协助联系就近上学、入托,有关部门应予优先照顾。有关补助按公司同类正式员工的子女标准执行。

(六)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应享受公司同类正式员工及子女的医疗待遇,其配偶原则上不享有类似待遇。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工作需要用车,可向博管办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办公室,由公司车队负责解决。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后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给工资、生活补贴、奖金等。

第九章 出站与工作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博士后本人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等,并递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博士后的项目指导负责人和合作导师应对其研究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作出全面评议。博管办组织专家评审会: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出站汇报,由专家进行全面评审。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须提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和有关技术资料、论文等,以便归档。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完成企业研究项目后,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在离站前可向公司人事部递交《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再报市有关部门申请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分配的规定,天健分站及博士后本人应提出工作分配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全国博管办等部门,为博士后人员办理工作分配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为本公司非正式编制人员,期满出站时,经公司同意可留公司成为正式编制人员(另需办理正式分配手续),也可选择其它工作单位,或流入第二个科研流动站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公司人事部为其办理本公司离职手续。

第四十五条 在天健分站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再由合作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办理有关的户口迁移证、报到证等出站手续。

第四十六条 如果博士后逾期三个月无故不办理正常出站手续,作自动退站处理,本分站不再受理其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及分配工作。

第十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法,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属。

(一) 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公司提出研究项目、提供研究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公司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原则上权属公司。

(二) 如属公司和合作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共同合作(如技术、资金合作等)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则双方应预先签订协议明确最终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或分配方法。

(三) 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如不留在公司工作,则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项目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天健集团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管理细则(试行)”
  管理机构:天健集团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
  主管部门:天健集团总工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天健公寓66#信箱
  联系人:魏小姐
  电话:0755-83937320
  传真:0755-83937319
  E-mail:szszkys@public.szptt.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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